《犯罪心理學》你所不知道的惡—2021 12月號



 

一、案件導入

        根據中央通訊社指出,一輛北上的火車在201973日抵達嘉義火車站,鄭姓男子因補票問題與列車長發生爭執,24歲鐵路警察李承翰上車處理爭執問題,竟被鄭男以尖刀刺入腹部,失血過多最終導致不幸身亡,全案經歷一次上訴,一審定讞無罪,二審則改以殺人罪判刑17年,執行後強制監護5;無獨有偶,公視新聞網指出,台中一名賴姓男子於20185月闖入牙醫診所,竟因找不到人而持刀刺殺牙醫王冠中,同時造成其他兩名護理師受傷,被害人因身受9公分的刀傷,最終不治身亡,然而,賴姓男子兩審皆依殺人罪判定無期徒刑。兩起案例的共同性在於加害人皆為「思覺失調症」的患者,在法庭訴訟的過程中,都有經歷精神鑑定的程序,交由法官做出最後的判決,然而,這樣的判決結果激起許多民眾譁然的聲音,對於精神疾患患者犯刑、定罪與精神鑑定之可信度成為了議題討論的核心,同時也帶出了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因此,我們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狀態,接續探討精神疾患患者在法律之下的定罪,最後將帶出輔導實務的預防與困難。


二、淺談犯罪理論

        犯罪心理學的進展從遠古的神鬼之談到二十一世紀以科學為根基的發展,其在犯罪防治的貢獻甚多,提供了我們能夠用更客觀的角度去探討犯罪的動機,同時也為往後的矯治預防提供了更多方法。

        犯罪生物學理論與犯罪心理學理論是我們剖析犯罪結構常用的兩種觀點,研究不斷指出生物因素與許多行為異常問題具有密切關聯,因此兩者觀點在犯罪的探討之上有很重要的交集與影響。首先,犯罪生物學主要探討犯罪者在體型、基因、腦部失能及生化因素等外在的條件與犯罪之關聯,以實驗與科學為基礎去對犯罪者的通同性作比對,並且以生物學的角度去分析犯罪者體內的生物機能運行與其犯罪行為的相關性,舉例而言,華裔學者陳景虹(1997)認為犯罪行為可能和犯罪者體內缺乏MAO(單胺氧化酶)的物質有關,此外,大腦控制著各種現象,如攻擊性、性行為、學習、記憶等,都是由神經傳遞物質引起的一連串反應,而 serotonin (血清素)是腦中相當重要的神經傳遞物質,其分解是由MAO- A酶負責。實驗結果顯示:去除製造MAO-A酶基因的小白鼠會表現出較明顯的攻擊性,而未除去的小白鼠則顯得相當愛好和平,因此我們得知攻擊行為深受大腦的神經傳遞物質所影響(陳景虹,1998)然而,犯罪心理學理論在犯罪的剖析與解釋上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分別有心理分析理論、人格理論、行為主義和學習理論、認知和道德發展理論,以人格理論為例,此理論強調犯罪者與非犯罪者相較,其大多具有病態之人格或人格特性,因此在DSM-4(精神異常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將人格異常分為五大類,分別為反社會人格、邊緣型人格、戲劇型人格、自戀型人格及妄想型人格(楊士隆,2020)

資料來源:採自犯罪心理學 (40-44),楊士隆,2020。五南。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犯罪心理學為我們在犯罪的分類上訂立一個實驗性的共同結果,以較客觀的評斷方式去幫助我們在面對犯罪者時能使用統一標準看待,在法院進行判決時也能夠有相關的佐證,而後續我們將進一步討論精神疾患與犯罪之間的相關性。


三、精神疾患與犯罪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犯罪時,總是會在媒體上聽到「思覺失調症」、「躁鬱症」、「憂鬱症」等不同精神疾患的名稱,而緊接著的報導就是「辯稱有精神疾患」、「精神疾患殺人無罪」、「精神鑑定助長殺人」等具聳動且攻擊精神疾患的新聞標題,而這樣的渲染方式使整個社會將精神疾患與隨機殺人畫上等號,不僅造成身受精神疾患所苦的患者不敢向專業求助之外,更造成了整個社會對於精神疾患的恐懼,進一步的加深汙名化。然而無限的惡性循環使整個犯罪結構更加的複雜,不斷的對立也加深了大家對於精神疾患的誤解,使患有精神疾患的病人成為社會攻擊的弱勢。

        為了理解精神疾患患者與暴力行為的相關性,Cheung et al研究澳洲維多利亞一家大型精神醫院的暴力行為發生率,結果顯示平均每年每100位病人有97.6件的身體攻擊事件發生(李鶯喬、范世華、蔡果荃,1987)JamesGlaze(2006)也進一步的證實精神疾患患者與犯罪的關聯性,結果顯示美國監獄中有50%的囚犯被診斷出患有精神疾患,是成年平民的兩倍之多。無獨有偶,FazelYu(2009)利用系統性回顧與統合分析精神疾患患者重複犯罪的風險,精神疾患患者重複犯罪的比例高於無精神疾患者,30.4%的精神疾患犯罪者會再犯罪。從上述的研究報告來看,精神疾患患者與暴力行為及從事犯罪確實有一定關聯性,甚至後續的再犯率也使社會的安全網亮起警示燈。

        但根據Jillian K. PetersonJennifer SkeemPatrick KennealyBeth Bray(2014)的研究指出,在具有嚴重精神疾患的犯罪者中,只有7.5%的罪行是直接與精神疾患的症狀有關,也就是說,犯罪者的罪行,很少是由精神疾患直接引起的。此外,根據Penney,S.R.Prosser,A.Grimbos,T.Darby,P.Simpson A.I.F.(2018)針對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犯罪研究指出,平均而言,因心智異常所導致的謀殺(mentally abnormal homicide,包含導因於精神疾患而無須負擔刑事責任及精神狀態不適合受審者,簡稱MAH)只佔了謀殺案件的3.7%,也就是說,大約96%的案件都是非精神疾患者所為,因此我們可見,精神疾患與犯罪的發生並非全然的正相關,更多的時候是整個社會對於其在法律上的寬待深感不滿。

        由上述的正反論證可見,目前對於精神疾患與犯罪的相關性仍沒有一個準確的證據,不同的犯罪關聯性會因為社會環境以及不同文化對於精神疾患的看法而有所變動,所以我們只有用客觀的態度面對精神疾患,杜絕對於他們的歧視和汙名化,並且協助精神疾患患者面對病症,才能夠最有效的降低犯罪風險。以下將先分析各類型精神疾患的類型與其病徵表現。

資料來源:採自普通心理學 (278-286),陳皎眉,2015:雙葉。

 

以下表格將說明各種精神疾患與其常見的犯罪類型:


資料來源:

採自犯罪心理學第八版 (63-64、頁70),楊士隆,2020:五南

採自「DSM-5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頁17-18),臺灣精神醫學會譯,2014:合記圖書出版社。

From   “Management of manic States:the problem of firesetting ,by Gunderson, J.,1974,Psychiatry,37,p.137-146.

From Depression and crime :a discursive approach ,in M Craft and A.Craft (eds.),Mentally Abnormal Offenders,by Lawson,W.K.,1984, London: Bailliere Tindall.

  

四、法庭中的精神鑑定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上三項是刑法第 19 條當中提到對於精神疾患患者的判刑準則,也就是說,若是犯罪者在犯罪當下是沒有行為能力的,則法院就可能給出不罰的裁決,而法官的依據就會來自於精神鑑定報告所給出的客觀資料。

        然而每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精神鑑定報告就會被媒體鼓吹為「脫罪」的籌碼,或是「只要裝病就不會判罪」,也因為媒體過度簡化精神鑑定的過程,造成社會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之於精神疾患患者更是一大傷害,故以下我們將更進一步的去探討精神鑑定在法庭中的角色。

        精神鑑定的聲請可由被告人、檢察官及法官提出並委任第三方進行鑑定工作,主張的立場就是想證明「行為當下」是否具有意識,第三方的人選將從司法院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內的醫療機關中挑選,目前名冊內的相關機構共有156,而在這有限的選擇當中,精神鑑定的過程和可信度就成了社會疑慮的所在。但首先要先釐清的觀念是,精神鑑定並非由精神科醫生單人執行,而是由數名精神科醫生、心理師以及社工師組成,社工師主要負責釐清犯罪人的親朋好友對於其日常的看法和評價;心理師則負責對於其精神狀況進行量表的評測;精神科醫生則在最後進行判斷和回覆法院的委任。因此可見精神鑑定的資訊來源並非全然由一人決定,而是由數名專業人士組成團隊進行評估。

        第二,精神鑑定的結果並非由單一測驗就可測出,鑑定團隊在接受到委任後,首要的步驟就是得先將法院卷宗及犯罪者過去的醫療紀錄分析透徹,接著再查閱犯罪當下的監視錄影帶和相關筆錄,因為這些都是最貼近犯罪現場的一手資訊。在完成鑑定前的資訊理解後,鑑定團隊就會與犯罪者預約鑑定時間,鑑定的時程可能從一天至一週的全天性住院都有可能,主要是依照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鑑定的項目包含會談、心理測驗、神經心理功能檢測、血液生化檢驗、腦影像等等,這些測驗項目最後給出的結果將作為法院裁決的參考。

        然而,在法庭當中,精神鑑定報告只能作為法官的判斷參考之一,最終的裁決還是得依靠法官的判斷,甚至有些重大案件會經歷超過一次的精神鑑定。此外,鑑定團隊也不是完成鑑定就結束任務了,精神科醫生、心理師和社工師都有可能依法官需求而被傳召到法庭中,在法庭當中也需接受質詢和挑戰,此時鑑定團隊就需為其所作的鑑定結果做出解釋和辯駁。

        精神鑑定的結果一直都是社會不解的疑慮,承如開頭所提及的殺警案和刺殺牙醫的事件,兩起案件都經歷了精神鑑定的評估,也都證實了犯人在犯罪當下確實處於思覺失調症的發病期,因此符合刑法第 19 條的裁量條件,而這也引發社會上很大的反彈聲浪。但問題並非全然出在精神鑑定之上,司法體系對於精神疾患患者不同的分級裁決也尚未健全,律師王齡梓表示:「法條是寫說不罰,不罰不代表說是直接判他無罪,我們目前殺人罪的規定太過粗糙,沒有針對各種情況去做分級處理」。因此精神疾患患者在法庭上的權利和司法體系的制度都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而我們能做的就是相信司法體系的公正性,並且在接觸新聞媒體時,以客觀和理性的態度去作一個好的閱聽人。


五、結論

        在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當中,我們得知精神疾患患者和犯罪行為有實驗上的證據證實其中的關聯性,但當我們知道這個事實後,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可能在一開始的犯罪源頭進行預防,而最好的方法就是讓更多人擁有病識感,讓這些患有精神疾患的病人能夠勇敢地尋求專業協助,使我們的社會可以擁有安全無虞的環境,身長在這裡的人可以更安心的生活。

        而該如何讓更多的精神疾患患者跨出第一步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網路媒體的污名化必然是首當其衝,若是媒體一再的將精神疾患形塑成危險因子,就可能讓曾有求助意念的精神疾患患者再一次回到陰影之中,變成真正有可能危害社會的因素。此外,除了媒體自身需要自我約束之外,閱聽人的素質也需要有所提升,必須要保持客觀與多元包容的角度去面對,由此才能夠讓精神疾患患者擺脫汙名化,也消除社會與他們的對立。

        最後談到精神鑑定的部分,透過理解精神疾患的特徵與鑑定的流程,我們對於最終的裁決結果有更多的理解,儘管司法體制當中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大家應該一同審視與討論,並且在精神疾患患者的權利與社會正義當中找到平衡點,締造和諧的三方關係。

 

參考資料

中文部分

司法院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刑法第 19 條。

李鶯喬、范世華、蔡果荃(1987)住院精神病患攻擊行為之探討-回朔性研究。中華醫學雜誌。

黃子杰、謝政霖(2020429)台中牙醫師命案二審仍維持無期徒刑。公視新聞網。

陳皎眉(2015)普通心理學 (二版)。第十一章之第二節常見的心理障礙類型 (278-286):雙葉。

陳景虹(1997420)缺乏 MAO 易有暴力傾向。中國時報。

陳景虹(1998416)缺乏 MAO-A 的小老鼠不打架了。自由時報。

張榮祥(202134)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凶嫌一審無罪二審改判 17 。中央通訊社。

楊士隆(2020)犯罪心理學第八版 。第二篇第四章之第二節人格理論 (39-44) : 五南。

楊士隆(2020)犯罪心理學第八版。第三篇第五章之第一節思覺失調之意涵 (63-64):五南。

楊士隆(2020)犯罪心理學第八版。第三篇第五章之第四節思覺失調與犯罪之關聯性 (70):五南。

臺灣精神醫學會譯(2014)DSM-5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合記圖書出版社。

臺灣精神醫學會譯(2014)DSM-5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 (17-18):合記圖書出版社。

參考影片:瑩真律師|裝精神病可以脫罪?醫生這麼好騙?新聞不會說的事。

英文部分

Fazel, S. & Yu, R. (2009). Psychotic Disorders and Repeat Offending: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Schizophrenia bulletin, 37(4), 800-810.

Gunderson, J.(1974).Management of manic States:the problem of firesetting ,Psychiatry,37:137-146.

James, D. J., & Glaze, E. (2006). Mental health problems of prison and jail inmates.

Jillian K. Peterson,Jennifer Skeem,Patrick Kennealy,&Beth Bray(2014).How Often and How Consistently do Symptoms Directly Precede Criminal Behavior Among Offenders With Mental Illness?

Lawson,W.K.(1984).Depression and crime :a discursive approach ,in M Craft and A.Craft (eds.),Mentally Abnormal Offenders. London: Bailliere Tindall.

Penney,S.R.,Prosser,A.,Grimbos,T.,Darby,P.,&Simpson A.

I.F.(2018).Time trends in homicide and mental illness in Ontario from1987 to 2012:examining the effects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 provision.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63 (6),387-394.

DOI10.1177/070674371773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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